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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进行以下工作:
1. 商洽工作,如调动干部、联系参观学习、联系业务、邀请参观指导等。
2. 询问和答复问题,例如天津市民政局向其他民政部门询问关于离休干部病故抚恤问题。
3. 请求批准,如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生产火葬运尸专用车的请求。
4. 答复审批事项,对下级机关提出的请求批准的事项进行答复。
函是一种平行文种,具有法定效力,可以在不同级别的机关之间使用,包括上级对下级或下级对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