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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表现出的独特性质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独立性:
司法机关在组织技术上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被动性:
司法程序的启动和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法院不会主动介入案件。
交涉性:
司法裁判是在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和理性说服、辩论后作出的。
程序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
普遍性:
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具有形式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普适性。
终极性:
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其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司法的特征体现了其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通过独立、公正、程序化的方式解决社会争议,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