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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学校设施问题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安全管理问题
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卫生安全问题
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教育及活动安全
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教师行为问题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学生特异体质问题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学生突发状况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学生监护问题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请注意,如果事故是由于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如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且不听劝阻,或者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则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