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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如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制度。以下是招投标行政复议的相关要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可能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申请和管辖
申请人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通常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争议的基础上,应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适用情形
复议适用于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情况。
申请方式
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申请的,复议部门应记录相关信息。
以上是招投标行政复议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