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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公益性单位是指那些由政府全额出资保障,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主要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通常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其宗旨和目标是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比如学校、福利院、收容所等,它们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益性较强,多半不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设立的。
纯公益性单位的主要特点包括:
财政拨款性质:
其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普遍服务:
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满足社会大众的基本需求。
非盈利目的:
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设立和运营的主要目的。
禁止经营活动:
不得开展与其公益性质不符的经营性活动。
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法取得的收入或基金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纯公益性单位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提升公众福祉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