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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信息,小鹏在2023年8月给一家企业进行税法新政策的培训,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如下:
如果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四千元,用收入减去八百元的费用;
如果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四千元,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小鹏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收入 - 劳务报酬收入的20%
= 30000元 - (30000元 * 20%)
= 30000元 - 6000元
= 24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所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24000元 * 20%
= 4800元
但是,这里有一个错误,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极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两万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来说,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收入 - 劳务报酬收入的20%
= 30000元 - (30000元 * 20%)
= 30000元 - 6000元
= 24000元
对于超过20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的部分,即24000元,加征五成:
加征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50%
= 24000元 * 50%
= 12000元
所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加征税额
= 24000元 + 12000元
= 36000元
但是,这个计算结果仍然不正确,因为税法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极高,超过两万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但是加成的计算方式应该是超过部分分别计算,而不是整个应纳税所得额都加成。
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收入 - 劳务报酬收入的20%
= 30000元 - (30000元 * 20%)
= 30000元 - 6000元
= 24000元
对于超过20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的部分,即24000元,加征五成:
加征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000元) * 50%
= (24000元 - 20000元) * 50%
= 4000元 * 50%
= 2000元
所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加征税额
= 24000元 + 2000元
= 26000元
因此,小鹏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