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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具体来说:
探望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协助义务: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确保探望能够顺利进行。
探望方式与时间: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的中止与恢复:
如果父或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亲权,确保子女能够得到父母的关爱,同时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