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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具有以下性质:
约定股息:
优先股股东享有事先约定的固定股息,这个股息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权利优先:
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清偿分配方面,优先股股东比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权。
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通常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无表决权,但在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上可能有有限表决权。
无参与权:
优先股股东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息分配,也无权投票或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无退股权:
优先股股东不能像普通股股东那样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双重性质:
优先股既属于自有资金,又兼有债券性质,股东享有优先分红权和优先受偿权,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
公司清算时的优先权: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主张公司剩余资产。
这些性质使得优先股成为一种独特的投资工具,既能为投资者提供相对稳定的收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